各院系: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和《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的通知》(宁教学〔2024〕53号)精神,为做好2024年我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申请对象
具有宁夏户籍,毕业当年年底前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我校2019、2020、2021届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1.2019年-2021年期间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的毕业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未获审批前,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应主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在基层工作服务期限内,出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违约记录,将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4)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属于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范围。
2.基层单位及岗位要求
(1)基层单位为注册登记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县级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法人单位,毕业生实际工作岗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
(2)从事金融、通讯、烟酒、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的不属于基层单位。
(3)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如园区管委会)等不属于基层单位。
(4)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及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不属于基层单位。
3.基层工作地点要求
(1)在“地级市辖区”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包括: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市金凤区、银川市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吴忠市利通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固原市原州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内街道、市政府及市辖区政府驻地乡(镇)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内非市政府及市辖区政府驻地乡(镇),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2)在“地级市辖县(县级市)”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县(县级市)内街道、县(市)政府驻地乡(镇)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县(县级市)非县(市)政府驻地乡(镇),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3)在县级的乡(镇)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政府机关、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法庭、乡镇文化站等,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和单位要求。实际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和单位要求。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其他单位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4)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需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沙漠、戈壁地区工业区等工作地点不明确的由单位提供附近行政区划说明。
自治区行政区划如有变动,以最新公告为准。
4.基层服务年限要求
(1)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与单位签订连续服务3年以上(含3年)就业手续(含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等),并实际到岗服务。2024年申报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服务期满3年的时间界定为2024年8月31日以前(含当天)。符合其他条件,但于2024年8月31日时在单位连续服务期未满3年的毕业生,可在下一年度申请。我校毕业生到区内基层单位就业服务,符合申请条件,且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2)毕业生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服务在3年(36个月)以上(含3年)并考核合格,且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3)毕业生因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正常调动、提拔而变更基层服务单位,视为连续服务,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补偿代偿。除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供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提拔材料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4)毕业生因单位主管部门或就业单位工作需要,被调派变更实际服务单位、岗位,变更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视为连续服务,可申请补偿代偿。除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或就业单位调派岗位的材料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5)毕业生参加自治区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2年服务期满终止服务且考核合格,第三年就业单位符合基层单位规定条件且三年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的,视为连续服务,可申请补偿代偿。除了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交相应基层就业项目服务证书复印件、第三年与基层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6)毕业生自基层服务期开始3年内,以下四种情况不符合在基层连续服务3年要求:
①因个人原因中断服务到其他基层单位就业,累计满3年的;
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人员服务期未满2年离开服务单位的或考核不合格的;
③被主管单位或就业单位安排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基层单位或工作岗位的;
④其他原因中断服务或连续服务不满3年的。
毕业生申请条件符合以上具体要求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如有变动,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新公告为准。
(三)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标准
对具有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代偿的方法,由受理申请的高校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核算其补偿代偿金额,实行一次性补偿代偿。
1.2022年之前毕业的按照本专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标准进行补偿代偿。2022年毕业的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标准进行补偿代偿。2023年及之后毕业的按照本专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标准进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超出补偿代偿标准的部分,按照补偿代偿标准实行补偿。
2.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所就读教育阶段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基本修业年限确定,高校毕业生只能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2),一式一份,请根据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3.单位聘任合同书及招考录用文件复印件(含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等),一式一份,各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确认,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其中合同复印件需在首页空白处注明合同原件一共几份,分别存放于什么部门,以及学生本人毕业学院、班级、姓名、联系电话);
4.就业单位为毕业生连续缴纳3年(36个月)以上(含3年)的社会保险记录,2024年申报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服务期满3年的时间界定为2024年8月31日以前(含当天);
5.国家助学贷款结清凭证(凡是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均需提供);
6.毕业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7.《2024年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真实承诺书》(附件3),一式一份,本人签名加盖手印;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确认能够正常使用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复印件一份,并在空白处注明详细准确的开户行名称、学院、班级、姓名、联系电话。
9.“申请条件”中所规定的其他所需材料。
(二)提交申请材料
请于2024年9月27日之前将申请材料,严格按上述顺序整理好后交送到毕业时所在院系,院系进行初步审核。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院系通过QQ、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将此通知告知学生,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二)如在校期间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请在申请批准及代偿资金下达前,遵照合同规定归还个人贷款本息(建议提前归还所欠全部贷款及利息),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自行承担。
(三)各院系初审后,务必于2024年10月11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1.《2024年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申请明细表》(附件4),纸质版加盖学生办公室公章,电子版发送至nxtczzzx@163.com;
2.学生申请材料(每式一份,请严格按照报送名单进行编号排序)。
四、温馨提示
(一)请各位毕业生务必于2024年9月27日前将本人申请材料交至各自院系。
(二)请各位毕业生不要随意调整相关表格格式。
(三)最终审核合格名单预计于2025年上半年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
(四)学校学生管理服务科预计于2025年上半年在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网站对复审合格的毕业生名单进行公示,请各位毕业生予以关注。公示结束后,进行补偿代偿资金发放。
附件:
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7月更新)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7月更新)
3.2024年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真实承诺书
4.2024年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申请明细表
(注: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2024年7月份对申请表和调查表进行了微调,请同学们以最新表格为准。)
学生工作部 学生管理服务科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