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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政策】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试点工作
2011-04-11 11:00  

区内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是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有关政策要求的重大制度改革设计。是贯彻《宁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规划(2011—2015)》和《宁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区教育移民实施方案(2011—2015)》的工作要求。是积极探索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模式改革,引导高中毕业生向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高等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重大改革举措。

2011年,确定在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等3所区属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院校范围。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行政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经研究,现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

二○一一年 月 日

主题词:印发 高职 自主招生 试点 办法 通知 抄报:教育部,自治区党委副书记于革胜同志,自治区政府副主席郝林海同志。 抄送: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各市(县、区)招生工作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 月 日印发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以下简称高职自主招生)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职自主招生试点旨在探索新的选拔模式,以进一步拓展选拔人才、实施素质教育、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高职自主招生试点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的政策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六公开、六不准”制度,实施阳光招生工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考生公平竞争权利。

第四条 我区高职自主招生实行试点院校单独组织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和自主录取的模式。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高职自主招生试点院校的资格,招生计划的编制,对院校招生方案进行备案,审核院校招生章程。宁夏教育考试院对院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审核录取名单。

第六条 试点院校应成立试点领导小组,制定试点方案,具体实施命题、考试、录取(或确定入选考生)等工作。试点院校纪检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全程监督本校高职单独招生试点工作。

第二章 招生院校和招生计划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可根据本规定和院校自身情况,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参加高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经批准后开展高职自主招生工作: 1、已列入国家示范性(或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高等职业院校。 2、近三年招生工作中未发现违纪违规招生和舞弊行为。

第八条 试点院校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社会紧缺、应用性强的专业为单独招生专业,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同意。

第九条 自主招生计划占试点院校当年招生计划。初次申请开展自主招生的试点院校,当年自主招生计划数控制在该校年度招生规模的10%以内;已经开展自主招生的试点院校,当年自主招生计划数控制在该校年度招生规模的20%以内。未完成的自主招生计划经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可转入当年统招计划。未经同意,试点院校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章程

第十条 试点院校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自主招生方案,报自治区教育厅和宁夏教育考试院备案。自主招生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招生管理机构与人员、职责,选拔测试标准与实施办法(含免试科目或内容及免试评价排序方式),工作进程安排,监督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 试点院校根据自主招生方案制订自主招生章程,作为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和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经本校主要领导审查,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布。试点院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院校全称、校址,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要求,身体健康状况条件,政策加分项目,考试办法与规则(含免试科目或内容及免试评价方式),是否认可其他试点院校单独招生测试成绩,划线比例,志愿填报办法,成绩合成办法,录取办法(含同分或评价等级相同考生的录取方式)、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监督举报办法以及其它应周知考生的事项。

第四章 招生报名

第十三条 报名工作由试点院校组织实施。招生对象应为符合我区普通高考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报名手续的考生。有关院校可对个别专业的招生对象提出特殊要求(含免试要求)。考生按照试点院校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试点院校报名。试点院校须认真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并与考生签订诚信考试和录取承诺书。报名应在4月15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考生根据本人情况和试点院校招生章程中规定的报考条件自主报考。每个考生限报一所院校。

第十五条 试点院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招生信息公开透明。

第五章 招生考试

第十六条 试点院校根据专业要求确定测试项目、方式及标准。测试可采用笔试方式,或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合方式,或采用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方式,或采用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用其它科学规范的考核方式。试点院校根据专业特点,可在校考中设置免试科目或免考内容。

第十七条 试点院校按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具体考试管理办法,严格按规定操作,确保考试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十八条 试点院校选择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经培训后参加命题、监考、面试、评卷等工作。考试各个环节工作人员依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命题工作由试点院校负责。试卷命制须目标明确,科学规范,难易程度适中,符合我区高级中等教育现状。每科均须有备用试卷。文化课笔试试题须报宁夏教育考试院备案,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笔试、面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均属国家秘密材料。试点院校须按照国家教育考试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制定保密制度,与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落实试卷命制、印刷、运送、保管等各环节保密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一条 凡采用面试形式的,须制订详细的实施细则并向考生公布(含免试科目或内容及免试评价排序方式),面试时严格按实施细则执行。建立面试评委备选师资库,考试前随机抽取产生当次面试评委,每组评委5名以上。面试评委产生和面试过程须有纪检部门人员现场监督。试点高校应对面试的全过程进行录像。

第二十二条 笔试评卷工作由试点院校按国家教育考试评卷工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由试点院校公布,并报宁夏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二十四条 试点院校根据专业的招生要求,结合考生的测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试点院校根据招生计划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试点院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宁夏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考生只能被一所试点院校录取。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已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普通高考及录取。试点院校的录取结果必须于5月10日前报宁夏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高职自主招生中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按我区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因试点院校组织管理不完善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治区教育厅酌情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

第二十八条 高职自主招生注册入学模式改革按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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