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招生 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学院、八一学院、总参学院、西藏学院、残疾人教育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总结性评估结论的通知》(教高厅函[2008]58号),开放教育已经成为广播电视大学的一种常规办学形式。为进一步强化内涵建设,促进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和水平,中央电大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和中央电大招生相关规定,经充分研讨,研究制定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招生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招生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试行。 《招生工作规程》的出台,对于指导电大系统规范有序地开展开放教育招生工作,提升开放教育的社会声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省级电大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电大招生办。 联系人:黄传慧、谢盛勇 联系电话:(010)66413062 66490567 附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招生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二○○八年四月 日 主题词:电大 开放教育 招生 规程 通知 抄送:行业(部委)合作办学单位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4月 日印发 附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招生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或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有关通知的规定及中央电大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开放教育招生工作指根据教育部要求,中央电大、各省级电大及所属分校(教学点)开展的主要面向在职成人,以“培养大批高质量的、适应基层需要的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为目标的开放教育项目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开放教育招生工作要根据社会及学习者的实际需求,高度重视社会需求调研分析,注重招生过程问题研讨及招生工作经验的总结与推广,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招生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尊重和保护学习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开放教育招生部门应及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反馈招生信息,学校将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重点,并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开放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章 教学点设置及管理 第六条 教学点是指符合中央电大开放教育办学条件要求,经中央电大批准,设立在各级电大及合作办学单位的具体教学实施单位。教学点包括省级电大、地市级电大直属教学点,县级电大教学点,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以及中央电大学习中心和各学院教学点等。 第七条 教学点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中央电大、省级电大有关规定和部署开展招生工作; (二)按照中央电大、省级电大对于教学点办学条件的要求,完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学习场所、学习资源、网络环境及其他学习辅助设施; (三)按照中央电大教学实施方案和省级电大教学实施细则的要求,具体落实教学过程的组织与实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导学、助学和必要的面授辅导,以及其他学习支持服务; (四)负责形成性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经中央电大批准设置考点的教学点,按照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考务工作; (六)落实实践教学基地和指导教师,完成规定的实验、实践环节教学及考核具体实施工作; (七)按照中央电大、省级电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承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八)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其他学生工作。 第八条 教学点设立工作规程 (一)工作流程 拟申请设立开放教育教学点的单位,应向当地省级电大提出书面申请,省级电大审查合格后报中央电大审批。 (二)基本要求 1.教学点申报单位 (1)对照相关规定,自查办学资质和条件是否合格。 (2)按要求配置软硬件设施设备和相关工作人员。 (3)撰写申请报告,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教学点申报表》。 (3)将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报当地省级电大,并与省级电大联系审核考察事宜。 2.省级电大 (1)组织实地考察申报单位,确认其是否符合设置开放教育教学点相关条件。 (2)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教学点申报表》 “省级电大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省级电大公章。 (3)拟定新增教学点申请报告。 (4)在“教学点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中填报拟新增学点基本情况。 (5)将相关材料报中央电大审批。 3.中央电大招生办 (1)收取省级电大申报材料,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合格。 (2)对教学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其是否符合开放教育教学点基本条件要求。同时,实地抽查部分教学点。 (2)拟定初审意见,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拟定批复文件反馈相关省级电大,并在“教学点管理系统”中进行批复操作。 (三)注意事项 1.新增教学点原则上只能申报专科教学点,开设专科专业,且首次申请开设专业数量不超过2个。 2.新增教学点申报工作原则上在每年4月、10月进行。 3.教学点应及时在“教学点管理系统”(教学点版)中更新其办学条件等相关变化情况。 第九条 教学点新增专业工作规程 (一)工作流程 教学点新增招生专业,应向省级电大申报,并经中央电大批准后方可开设。 (二)基本要求 1.教学点 (1)对照拟新增招生专业自查专业办学条件是否合格,并进行必要的补充或完善。 (2)新增教学点应在相关申请报告和表格中注明拟申报专业及相关专业办学条件情况。 (3)已批准设立的教学点在“教学点管理系统”(教学点版)中填报新增专业师资条件等情况。 (3)拟定新增专业申请报告,从“教学点管理系统”(教学点版)中打印《开放教育教学点新增专业教师配置情况表》作为申请报告附件,签字盖章后报省级电大。 2.省级电大 (1)考察教学点新增专业办学条件(含专业教学点实践基地、硬件设施、师资等)。 (2)拟写所属教学点新增专业申请报告并将教学点新增专业申报材料作为附件报中央电大。如新增专业省级电大尚未开设,还应附省级电大师资及其他专业办学条件情况。 (3)在“教学点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中填写省级电大审核意见。 (4)通过“教学点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将同意教学点新增专业有关资料提交中央电大。 3.中央电大招生办 (1)收取省级电大申报材料,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合格。 (2)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专业开设条件。 (3)拟定初审意见,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4)拟定批复文件反馈相关省级电大,并在“教学点管理系统”中进行批复操作。 (三)注意事项 1.教学点应强化办学条件意识,按要求配备相应专业办学条件(包括专业教师配置、教学资源配置、实验实习场地设施条件等),办学条件要与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 2.省级电大应切实把好新增专业的质量和数量关。 3.县级电大新增专业原则上本科、专科各不超过2个;地市级电大新增专业原则上本科、专科各不超过3个。 4. 专科教学点原则上开展专科开放教育两年后方可申报开设本科专业。 第三章 招生计划管理 第十条 招生专业及招生规模确定 (一)工作流程 中央电大根据社会人才培养需求,考察电大系统办学条件、师资及教学资源等情况,结合中央电大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确定每年招生专业及招生规模,并报教育部备案。 (二)基本要求 1.中央电大招生办根据电大系统各专业办学条件、在校学生规模,提出招生季招生专业和规模建议,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中央电大将招生预定方案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备案。 4.中央电大招生办根据教育部备案通过的招生方案,在“教学点管理系统”(中央电大版)中设置招生专业,组织地方电大进行招生计划申报。 (三)注意事项 中央电大视中央电大及省级电大专业筹备情况(包括教学资源、合作单位等),以及社会人才培养需求等,确定每招生季开设专业、各专业招生范围和规模。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申报 (一)工作流程 中央电大印发招生计划申报通知后,各省级电大及中央电大直属学院、八一学院、总参学院、西藏学院、残疾人教育学院(以下统称“省级电大”)根据要求组织所属教学点开展招生申报工作。 教学点向所属省级电大申报,省级电大汇总、审核教学点申报材料后拟定省级电大招生计划,并报中央电大审批。 (二)基本要求 1.当年秋季和次年春季招生计划的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4月和10月进行。 2.省级电大及教学点应注意研究当地教育需求,提高招生申报工作的科学性,并结合自身办学能力和条件,处理好规模与质量的关系。 3.招生计划与新增教学点、新增专业需分别申报。 4.对有各种违规办学和教学质量问题(包括招生、考试等方面)的教学点,省级电大要适当控制其招生规模。中央电大或省级电大要求“暂停招生、限期整改”的教学点,进行整改经省级电大验收合格并报中央电大审批后,方可申报参与招生。 (三)注意事项 1.教学点申报新增的招生专业,经省级电大同意并在“教学点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操作后,教学点可在“招生计划管理系统”(教学点版)申报该专业招生计划。 2.省级电大申报招生计划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上一季开放教育招生工作分析总结(内容包括:招生工作基本情况,招生宣传情况,招生方案执行情况,入学水平测试情况,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解决办法、处理措施和成效等);省级电大正式申报文件,含《招生专业及计划申报表》。 3.省级电大、教学点申报招生计划,除提供文字申报材料外,还需在“招生计划管理系统”进行操作,并保持文字材料和“招生计划管理系统”数据一致。省级电大提交的《招生专业及计划申报表》应为“招生计划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导出表格的打印件。 第十二条 中央电大招生方案编制 (一)工作流程 中央电大招生办汇总省校申报材料(文字材料和电子材料)后,与相关教学、教学管理部门研讨,拟定初步招生方案,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二)基本要求 1.中央电大招生办收集、审核省级电大报送的申报材料,确定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2.中央电大招生办汇总省级电大申报数据,并准备研讨参考材料。 3.中央电大招生办组织相关教学、教学管理部门研讨,拟定初步招生方案,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中央电大招生办印发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招生方案。 (三)注意事项 1.中央电大一般于每年5月和11月印发当年秋季和次年春季的招生方案。 2.研讨拟定招生方案的参考要素包括: (1)办学能力、教学条件; (2)办学指导思想及当地社会人才培养需求情况; (3)教学点设置及对教学点的管理情况; (4)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情况(包括招生宣传、入学资格审核、入学水平测试、入学教育以及补修课程教学等环节); (5)教学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为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的情况; (6)考风考纪情况; (7)历年招生计划申报及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招生方案执行 (一)工作流程 中央电大印发招生方案并在“招生计划管理系统”(中央电大版)中下达招生计划,各省级电大通过“招生计划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给所属教学点分配招生计划,确定省级电大招生方案,启动招生工作。中央电大通过招生计划管理系统对省级电大招生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二) 基本要求 1.省、自治区电大直属部(校本部、直属分校等)的招生计划数,按本科不超过全省、自治区电大招生计划数的20%,专科不超过10%进行控制。少数省、自治区电大因特殊情况需超过此比例的,须报中央电大审批。 2.招生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追加招生计划的省级电大,应按每招生季招生方案要求提前向中央电大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须包括调整或追加招生数的理由、该专业已具备的教学条件、要求增加的招生数及具体分配方案等材料。同时,省级电大按要求将有关数据通过“招生计划管理系统”报送中央电大。 3.省级电大要注意统筹考虑,对所属教学点实行分类管理,对有各种违规办学和教学质量问题的教学点,应适当控制招生规模。 (三)注意事项 1.省、自治区电大直属部包括省、自治区电大直属分校、直属学院,以及设在省或自治区各地的直属教学点。 2.在招生方案执行过程中,省级电大可根据中央电大招生方案下达的招生数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幅度,各专业实际招生数可在招生方案下达的该专业招生数的基础上上浮10%以内。 3.同专业的招生计划省级电大可根据实际招生情况在不同教学点之间进行调整,但不同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剂。 4.超过计划招生部分的学生中央电大不予注册。 第四章 招生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招生过程管理 (一)工作流程 1.中央电大印发招生宣传海报(提纲),并在全国性媒体刊登中央电大招生简章。 2.省级电大公示所属招生教学点有关情况,教学点启动招生工作。 3.教学点接受学生报名,在“招生报名系统”(离线系统)中登录报名学生基本信息。 4.省级电大统一组织新生入学水平测试。 5.开展入学资格审核工作(三级审核)。 6.中央电大接收新生数据,报教育部进行学籍注册。 (二)基本要求 1.省级电大及教学点要严格执行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对招生计划执行、招生宣传、入学资格审核、入学水平测试、入学教育以及补修课程教学等各环节的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招生工作水平。 2.未经中央电大批准不得自行设立开放教育教学点或学习点进行招生,不得在教学点自行增开新专业。 3.未经中央电大批准并予公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中央电大或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教学点名义招生办学。 4.教学点不得跨区域开展招生活动,不得以各种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招生指标,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经营性的中介机构和个人。 5.省级电大、教学点要规范与社会各类单位的合作办学行为,对拟合作单位的办学资质、社会声誉、办学条件及办学状况进行全面的实地考察和认真评估,并对合作单位的办学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合作单位要求) (三)注意事项 1.省级电大对教学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要加强指导、服务与管理,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加强对招生过程的监控,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2. 中央电大对工作开展不力、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教学点将给予控制招生规模、暂停招生、撤销教学点等处理。 第十五条 招生宣传 (一)工作流程 1.中央电大确定招生宣传提纲并印制宣传海报。 2.中央电大在公共媒体上刊登招生信息并公示各省级电大招生咨询、监督电话。 3.省级电大公示经中央电大批准参与招生的教学点,并向参与招生的教学点发放宣传海报及其他宣传材料。 4.中央电大、省级电大监控各教学点开放教育招生宣传情况。 5.省级电大将有关宣传材料报中央电大备案。 (二)基本要求 1.省级电大可按照中央电大招生宣传提纲及相关要求,统一印制提供所属教学点进行招生宣传使用的宣传材料,招生宣传材料中须明确有关统考、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等政策要求。 2.省级电大在招生工作启动前在当地省级报刊媒体上公示经中央电大批准参与本季招生的教学点。公示内容应包括教学点名称及其招生专业,保证每个招生的教学点都能及时得到刊登公示的报纸,供教学点进行招生宣传和咨询使用。 3.省级电大及教学点发布招生信息应实事求是,对以虚假承诺误导学生的现象要予以制止和澄清。 (三)注意事项 1.中央电大招生海报按各省级电大所属教学点数量发送各省级电大,由省级电大分发至各教学点,并监督教学点在招生报名处张贴,供学生报名时参考。 2.省级电大应按规定时间将本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公示教学点的报纸及其他招生宣传材料(原件)一套报中央电大备案。 3.教学点不得自行印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发布招生宣传材料。 第十六条 招生报名 (一)工作流程 1.教学点工作流程 (1)接待报名学生咨询。 (2)初审报名学生提供的证件(包括身份证原件和毕业证书原件)。 (3)指导初审符合入学资格的学生填写“报名登记表”,签订《入学资格承诺书》。 (4)在“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离线系统)中填写学生基本信息,并核对基本信息确保无误。 (5)组织学生参加入学水平测试,并在“招生报名系统”(离线系统)中录入测试成绩。 (6)在“招生报名管理系统”中完成入学资格审核初审操作。 (7)通过“招生报名管理系统”向省级电大提交报名学生数据(含报名学生名单) 2.省级电大工作流程 (1)在“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中设置入学水平测试科目,并组织测试。 (2)接收教学点学生数据,在“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中生成学号。 (3)组织入学资格复审工作,在“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中注销不合格学生信息,修改错误信息。 (4)将通过复审的学生数据报送中央电大。 (5)通过“招生报名管理系统”打印“学生花名册”。 (6)按中央电大要求整理学生报名材料,准备参加入学资格终审。 3.中央电大工作流程 (1)在“招生报名管理系统”(中央电大版)中设置入学水平测试科目。 (2)组织审核专家对各省级电大报名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核终审工作。 (3)在“招生报名管理系统”(中央电大版)和“学生花名册”中同时注销不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信息,修改错误信息。 (4)将“招生报名管理系统”(中央电大版)中学生数据导入“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学籍注册,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返还省级电大注册学生数据。 (5)将注册新生数据报教育部进行学籍注册。 (二)基本要求 1.教学点要认真核对学生基本信息填写情况,特别是性别、年龄、民族、专业等信息,提高填报学生信息的准确率。 2.严格执行入学资格承诺书制度,确保每位报名学生认真阅读《入学资格承诺书》并签字确认。 3.严格按照中央电大相关规定,完成入学水平测试、入学资格审核的各环节工作。 4.教学点在学生咨询报名时要实事求是,不得以虚假信息和承诺误导学生。 5.按时完成各项数据的上传工作。 (三)注意事项 1.教学点在将招生数据上报省级电大以前,可直接在“招生报名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修改工作;教学点完成数据报送后,将不能再自行进行信息修改工作。 2.省级电大在将招生数据上报中央电大以前,可直接在“招生报名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修改工作;省级电大完成数据报送后,将不能再自行进行信息修改工作。 3.中央电大入学资格审核终审期间,经中央电大入学资格审核专家审核确认,可进行学生信息更改。入学资格审核终审结束后的信息修改工作,按照中央电大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入学水平测试 (一)工作流程 1.省级电大编制入学水平测试卷,组织学生参加测试。 2.省级电大将测试成绩反馈教学部门及辅导教师。 3.省级电大将入学水平测试结果分析等有关其情况报中央电大备案。 (二)基本要求 1.入学水平测试工作由省级电大组织实施,测试工作必须在学生注册前进行。本科学生入学水平测试,除中央电大建议测试科目外,文科类专业须包括大学语文科目,理工类专业须包括高等数学科目。 2.入学水平测试的内容应侧重于基础知识。专科测试内容应相当于高中毕业水平,本科测试内容相当于成人专科毕业水平。 3.测试方式以综合测试为主,单科测试为辅。省级电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现场面试等多种方式进行。 4.省级电大须按要求检查教学点学生入学水平测试工作落实情况及测试结果的分析、反馈、利用情况,使入学水平测试起到择优录取、为学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提供依据,为组织教学与分类指导学生提供参考的作用。 (三)注意事项 省级电大应于每年3月20日及9月20日前将当季新生入学水平测试分析报告报送中央电大。入学水平测试分析报告包括参加测试人数(分专业统计)、本专业人数、相近专业人数、其他专业人数、成绩分布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入学资格审核 (一)工作流程 1.教学点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初审,并与报名学生签署《入学资格承诺书》。 2.省级电大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审,并按要求准备参加终审材料。 3.中央电大组织开展新生入学资格终审工作,注销不具备入学资格学生的信息。 (二)基本要求 1.《入学资格承诺书》作为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新生入学资格终审的必备材料之一,教学点须按照中央电大要求落实与学生签订有关入学资格承诺书制度。 2.省级电大及教学点应指派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熟悉验证规定并获得中央电大或省级电大入学资格审核上岗证书的人员承担新生入学资格审核工作。 3.开放教育本科注册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者(相同或相近专业),专科注册对象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者。 4.开设护理学、药学专业须征得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护理学、药学专业招生对象限于中专毕业、专业对口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其中,报考护理学专业必须取得护士职业资格证书。 5.课程开放专科专业:正式注册学生入学资格同专科专业。同时接受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者注册单科课程学习。 6.提供审核的证书原件应为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含国家承认的军队院校证书)或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毕业证明书。在国外攻读的学历毕业证书,还需提供学生报名教学点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7.“学生花名册”须通过“招生报名管理系统”打印,并按教学点编号顺序装订。提交参与终审的材料应按“学生花名册”中学生顺序排列。 8.省级电大于每招生季入学资格审核工作后,将当季入学资格审核复审情况分析报告送中央电大。分析报告应包括审核人数(分专、本科统计)、审核合格人数、审核合格比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注意事项 1.中央电大于每招生季省级电大新生注册数据报送完毕后,公布本招生季入学资格终审方案。省级电大应按终生方案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省级电大报送新生注册数据前要做好数据核对工作(特别是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通过“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注销退报名学生信息和修改错误信息。 3.中央电大终审工作包括审核学生入学资格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并对新生错误信息进行更正。 4.中央电大入学资格终审工作过程中要求补充学生信息证明材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逾期不补的,将直接予以注销。 5.中央电大入学资格终审工作结束后,新生信息更正、学籍异动等工作按照《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证管理 (一)中央电大统一制作开放教育学生证,并按照实际注册学生数免费配发,作为学生选课、参加考试等学习活动的身份证明之一。 (二)中央电大按招生季给各省级电大发放当季注册学生的学生证,省级电大按注册学生数分发到所属教学点。中央电大每招生季配发学生证计算方法为:中央电大批准省级电大招生计划数-省级电大上季学生证结余数。 (三)省级电大应加强对学生证的管理工作,对于申领学生证超过实际注册学生数的,中央电大将按适当标准收取成本费用。 第二十条 招生数据管理工作规程 (一)中央电大、省级电大和教学点通过“招生报名管理系统”完成新生报名信息注册工作,包括基本信息、班级管理、学号生成、入学资格审核等。 (二)教学点通过“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离线系统)、“招生报名管理系统”(教学点版)完成班级创建、学生基本信息填写、新生班级分配、入学水平测试成绩填报、入学资格初审、学生名册打印等工作,并将初审核合格数据报送至省级电大。 (三)省级电大通过“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完成入学水平测试科目设置、新生入学资格复审(学生错误信息修改)、学号生成、学生花名册打印、数据统计等工作,并将复审合格数据报送至中央电大。 (四)中央电大通过“招生报名管理系统”(中央电大版)完成新生入学资格终审工作,将终审合格数据导入中央电大“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学籍注册。 (五)省级电大新生学籍数据由中央电大学籍管理部门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返还省级电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展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的各级电大教学点,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以及中央电大学习中心和各学院所属教学点。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电大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程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