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的一所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办学目标是“创一流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二条 为了保证宁夏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一切招生工作均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自主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自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自主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自主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察室对自主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按照《宁夏区属高职院校面向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子女高中阶段毕业自主招生注册入学录取模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关于中南部地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同心县、泾源县、盐池县、海原县、沙坡头区)9个县(区)的91个乡镇,684个行政村,1655个自然村的34.6万名中符合宁夏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宁夏户籍移民子女考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考:
(一)凡取得普通高中毕业文凭,参加我区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未被录取的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子女考生、宁夏六盘山高中、宁夏育才学校应届山区考生,可申请注册入学。
(二)凡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文凭,参加我区当年高职对口单独招生考试且未被录取的中南部地区宁夏籍生态移民子女考生,可以申请注册入学。
(三)宁夏六盘山高中和宁夏育才学校秋季即将升入高三年级的已经修完高中全部课程且修满高中毕业规定学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达到合格等级、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等级的宁夏籍山区学生,若本人自愿申请升入区内高职试点院校继续就读“2+3模式”的,可以申请注册入学。
第九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学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通过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公布。学校自主招生计划、专业、住宿费等详细信息见《宁夏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招生计划表》。
第十条 申请“2+3模式”学习的考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素质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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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礼貌修养、处理分析问题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等综合素质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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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考试地点: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北路职业教育园区)
第十六条 符合报考条件考生在宁夏教育考试院网上填报志愿,六盘山、育才学校高二年级的学生须持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报名,填报《宁夏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自主招生报名信息表》一式两份,签定《考生诚信承诺书》,交1寸免冠近照1张。
第十七条 报名时间:9月16 日-9月26日报名。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学校统一组织录取,录取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考生成绩分专业从高到低录取。同等分数条件下,根据高考语文成绩高低确定录取顺序。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录取原则预录取,拟录取考生名单上报自治区考试院审核。
第二十一条 拟录取名单经自治区考试院审批后,学院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在学院招生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考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报到注册,逾期不报到注册者,将取消录取资格。
按教育部文件规定,考生录取学生数据信息由自治区考试院上报教育部备案,学籍信息由学校上报自治区教育厅按普通高考录取学生进行注册。
第二十三条 自主招生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自主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由自治区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全程监督指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凡在自主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照教育部第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录取的考生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在学籍、学习、生活、毕业证书以及就业推荐等方面享有国家规定的高职大学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进入“2+3模式”学习的宁夏六盘山高中、宁夏育才学校的宁夏籍山区学生,在高校就读的第一年享受原所在高中学校就读时的各种国家扶贫补助,第二年开始与非“2+3模式”的在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其高中毕业证书在高等教育学籍注册完成后,由学生原就读高中学校核发,学院统一在宁夏教育考试院会考处办理,同时终止该生普通高中学籍。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录取考生每年补助3000元,补助三年。
第三十条 办学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北路职业教育园区。
第三十一条 以上章程由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